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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陳水扁家族弊案偵辦大事記

    時間:2010-12-17 21:47   來源:中國臺灣網(wǎng)
      2006年

      11月3日 臺灣“高檢署”宣布機要費案偵結(jié)。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確定被提起公訴。檢察官認(rèn)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嫌,需等陳水扁遭罷免或卸職后再偵辦。

      2008年

      5月20日 陳水扁卸任,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機要費案,并將陳水扁列為被告。陳水扁成為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領(lǐng)導(dǎo)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。

      8月15日 陳水扁以對民進黨造成嚴(yán)重傷害為由,主動宣布自己與妻子吳淑珍兩人退出民進黨。

      8月16日 特偵組搜索陳水扁臺北市住處、辦公室等地,并訪談吳淑珍。檢察官當(dāng)天將陳水扁、吳淑珍、吳淑珍胞兄吳景茂、陳致中、黃睿靚列為被告。

      9月11日 臺北檢方偵辦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弊案,查出得標(biāo)的力拓公司涉嫌行賄公務(wù)員。

      10月21日 針對南港展覽館弊案,特偵組將吳淑珍、余政憲、郭銓慶三人列為行、收賄罪的被告。

      10月28日 臺檢方偵辦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案,查出竹科龍?zhí)犊茖W(xué)園區(qū)土地買賣涉及利益輸送。

      11月11日 特偵組第五度傳喚陳水扁到案,歷經(jīng)近六小時訊問后,檢察官以陳水扁涉犯重罪,向法院聲請羈押陳水扁。

      11月12日 臺北法院裁定陳水扁羈押禁見。陳水扁被收押進臺北看守所。

      11月16日 陳水扁持續(xù)禁食五天,被看守所戒護至醫(yī)院強制送醫(yī)! 

      12月12日 針對陳水扁及其家庭所涉機要費案、洗錢案、南港展覽館工程案以及龍?zhí)顿彽匕,臺檢方偵辦終結(jié),對陳水扁、吳淑珍等14名被告提起公訴。起訴書未對陳水扁家人具體求刑,但請求法院對陳水扁“依最嚴(yán)厲之刑量刑”;并認(rèn)為吳淑珍惡行重大,要求“從重量刑”。

      12月30日 臺北地方法院經(jīng)過長達(dá)12個多小時的庭訊、評議后,合議庭審判長裁定將陳水扁羈押,但不禁見。

      2009年

      1月19日 陳水扁家族四大弊案召開準(zhǔn)備程序庭。

      2月10日 連續(xù)17次請假的吳淑珍出庭應(yīng)訊,承認(rèn)“機要費”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發(fā)票進行報帳核銷,對偽造文書部分認(rèn)罪,但不承認(rèn)貪污部分。

      5月5日 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等案第二波案情偵查終結(jié)。檢方依公務(wù)員對職務(wù)上的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罪,將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追加起訴。

      5月11日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陳水扁延押與否展開評議,宣布將陳水扁繼續(xù)羈押兩個月。

      6月3日 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涉貪瀆等案,發(fā)現(xiàn)陳水扁女兒陳幸妤、女婿趙建銘、兒子陳致中在屢次偵訊過程中供詞不一,涉嫌偽證罪。特偵組已分案偵辦,并將3人列為被告。

      6月4日 針對特偵組5月5日追加起訴陳水扁和吳淑珍收賄、圖利以及違反“政治獻(xiàn)金法”三項罪嫌,臺北地方法院傳喚吳淑珍召開準(zhǔn)備程序庭,吳淑珍當(dāng)庭部分認(rèn)罪。

      6月22日 陳水扁女兒陳幸妤、女婿趙建銘、兒子陳致中均坦承曾作偽證。

      陳水扁涉嫌在任內(nèi)11次出訪期間,侵占機密“外交”款項共計30余萬美元,已被列為貪污被告。案件已被移送特偵組偵辦。

      6月30日 臺北地檢署偵辦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偽證案,簽分吳淑珍為教唆偽證罪被告。

      7月13日 臺北地方法院宣布,陳水扁被控貪污、洗錢等案,羈押要件未消失,合議庭裁定將其繼續(xù)延押兩個月。

      7月17日 臺北地檢署依偽證罪起訴陳水扁夫人吳淑珍、兒子陳致中、女兒陳幸妤、女婿趙建銘,并依教唆偽證罪起訴吳淑珍。由于吳淑珍等4人在偵查中自白,檢方請求法院減輕其刑。

      7月27日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家族弊案,從當(dāng)日起到7月30日展開密集開庭,并進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
      8月4日 臺北地方法院傳喚陳水扁兒子陳致中等6人確認(rèn)認(rèn)罪協(xié)商。檢方指出,由于6名被告犯罪情節(jié)重大,且有后案待查,6人認(rèn)罪協(xié)商都將遭拒絕。

      9月1日 臺檢方偵辦機要費案衍生偽證案,起訴陳水扁家族4人以及前101大樓董事長陳敏熏,臺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:扁妻吳淑珍判刑2年,減刑為1年;扁子陳致中、女兒陳幸妤、女婿趙建銘判刑1年,減刑為6個月。

      此外,法院另案告發(fā)陳致中、陳幸妤涉及貪污罪。此后,法官另告發(fā)陳水扁涉嫌教唆偽證罪,由檢察官偵辦。

      9月11日 臺北法院對陳水扁家族所涉機要費、洗錢、龍?zhí)顿彽、南港展館等弊案,進行一審宣判。

      陳水扁被判處無期徒刑,罰金2億,褫奪公權(quán)終身。扁家人全部獲刑。其中,同案被告吳淑珍被判無期徒刑,數(shù)罪并科罰金逾3億;陳致中被判2年6個月,罰金1.5億;黃睿靚被判1年8個月,資產(chǎn)沒收。

      9月24日 陳水扁家相關(guān)案件臺北地院匯整卷證后移審高院,提訊陳水扁移審。高院隨后進行法官抽簽,二審法官為審判長鄧振球、潘翠雪、彭幸鳴。

      9月24日 經(jīng)過4個小時的檢辯攻防,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作出決議,由于扁家還有巨款隱匿在海外,羈押理由仍存在,因此裁定繼續(xù)延押陳水扁3個月,還押臺北看守所。

      9月28日 陳水扁辦公室主任劉導(dǎo)探視陳水扁后指出,陳水扁已針對臺灣高等法院續(xù)押提出抗告,其中抗告理由之一,是特偵組主動要求瑞士凍結(jié)陳水扁海外資金,并未告知院方,“涉嫌”隱匿證據(jù)。

      10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重開陳水扁羈押庭,經(jīng)過數(shù)個小時的檢辯攻防后,法庭裁定:繼續(xù)羈押陳水扁。

      10月23日 臺灣“高等法院”在臺北審理扁家四大案與部分追加起訴。這是扁案進入二審后的首度正式開庭。

      11月5日 陳水扁二度提出羈押抗告后,臺灣“最高法院”經(jīng)過法官的合議庭評議,予以駁回。

      12月24日 特偵組偵辦二次金改、洗錢等第三波扁案,依貪污、洗錢等罪,起訴23人。陳水扁夫婦、子女陳致中、陳幸妤一家全遭起訴。

      2010年

      2月3日 陳水扁家庭成員被控偽證案在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,吳淑珍被判1年6個月,減刑為9個月,陳致中、陳幸妤及丈夫趙建銘判刑6個月,減刑為3個月,陳敏熏被判刑8個月。

      2月22日 扁家偽證案二審宣判時,陳水扁夫人吳淑珍與子女、女婿及前臺北101董座陳敏熏等被告均未獲緩刑,5人于當(dāng)日透過律師提上訴。臺灣高等法院表示,已收到5人上訴狀。

      4月16日 臺灣高等法院作出裁定,再延押陳水扁2個月。

      4月21日 陳水扁被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后,律師團向最高法院遞狀提出抗告。

      5月5日 陳水扁“機要費案”中,被以偽證罪起訴的“羅太太”和夫婿,遭臺北地方法院各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。

      5月6日 臺灣“最高法院”駁回陳水扁的抗告,續(xù)羈押至6月23日。

      5月10日 臺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陳水扁被控“二次金改”弊案,這是扁案爆發(fā)以來,扁家成員首次在法庭上大團圓,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坐在被告席上。

      5月23日 陳水扁家族遭瑞士檢方查扣的“海角7億”,首度匯回100萬美金(約3200萬元臺幣)到特偵組指定賬戶,扁律師緊急向高等法院遞狀,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扁,希望爭取扁二審宣判前獲釋。

      5月26日 在臺灣特偵組證實扁家遭瑞士凍結(jié)的2100萬美元已匯回100萬同時,瑞士檢方表示,盡快把陳水扁家族遭凍結(jié)資產(chǎn)交還給臺灣有關(guān)當(dāng)局是雙方合作的共同目標(biāo),但需要時間。

      5月28日 陳水扁辦公室發(fā)言人江志銘參選北市議員,發(fā)表陳水扁一封親筆信函。陳水扁信中提到“卻被關(guān)在北所(臺北看守所)這個鬼地方”。

      5月28日 臺當(dāng)局“檢察總長”黃世銘證實,扁家的“海角7億”,27日匯回第二筆100萬美元(折合新臺幣3220萬元)到特偵組指定賬戶。

      6月2日 臺特偵組指出,陳水扁家族遭瑞士凍結(jié)的2100萬美元,瑞士相關(guān)銀行當(dāng)日再匯回52萬余美元及100萬美元到臺檢方指定賬戶,換算總計約為新臺幣4933萬元。

      6月8日 經(jīng)過將近9個月審理,陳水扁被控貪污“元首外交零用金案”,臺北地方法院判陳水扁無罪。

      6月9日 臺灣高檢署特偵組表示,扁家再從瑞士匯回100萬美金到特偵組指定賬戶。目前扁家總計已匯回美金452萬余元,合計約1.4億元新臺幣。

      6月11日 臺灣檢方特偵組當(dāng)日凌晨指出,已再收到瑞士匯回的陳水扁家68檔證券,目前完成交割50檔,金額約700萬美元,折合新臺幣約2億2千余萬元。

      陳水扁家族弊案二審宣判,臺灣高等法院上午10時許二審宣判,陳水扁判刑20年,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被判14年。

      11月5日 金改案一審,臺北地院判決陳水扁、吳淑珍及扁家子女、相關(guān)企業(yè)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。

      11月11日 臺灣“最高法院”公告當(dāng)日已將前臺灣地區(qū)領(lǐng)導(dǎo)人陳水扁家所涉4大弊案中的龍?zhí)顿彽匕、?01董事長陳敏熏給款案3審判刑定讞。陳水扁、吳淑珍夫婦因龍?zhí)顿彽乇装父鞅慌行?1年,并科罰金新臺幣1.5億元。陳敏熏給款部分各被判刑8年。并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。至于合并執(zhí)行刑應(yīng)訂幾年,“最高法院”裁定由檢察官再向臺灣“高等法院”聲請。

      至于機要費案、南港展覽館案及在島外洗錢(含陳致中、黃睿靚)部分,“最高法院”也將二審撤銷,發(fā)回“高等法院”更審。

      12月1日 臺灣地區(qū)“最高法院”將前臺灣地區(qū)領(lǐng)導(dǎo)人陳水扁夫婦龍?zhí)顿彽乇装、陳敏薰人事案收賄的定讞判決書及卷證送交臺灣“高檢署”、陳水扁辦公室接獲通知,將于次日移送監(jiān)獄。

      12月2日 下午13時多,陳水扁被押送至桃園龜山鄉(xiāng)的臺北監(jiān)獄,正式入監(jiān),編號1020號。陳水扁成為臺灣地區(qū)歷史上第一位被判入獄的前任領(lǐng)導(dǎo)人。

      吳淑珍部分,將由臺北地檢署囑托高雄地檢署執(zhí)行,具體時間當(dāng)再議。

      至于龍?zhí)顿彽乇装冈馀?1年、陳敏薰人事案遭判8年,兩案合并執(zhí)行刑度,將由“高檢署”向“最高法院”聲請訂定,在此之前,不影響陳水扁夫婦服刑時程。
    編輯:何建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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