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(jù)臺灣《中國時報》報道,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指揮“紅衫軍”倒扁期間,吉馬唱片董事長陳維祥和友人蔡清忠刊登廣告,質(zhì)疑施接受“不當?shù)姆康禺a(chǎn)和金錢”,對女性“不主動、不拒絕、 不負責(zé)”,思想和操守都有問題;施明德向兩人求償,臺北高院27日宣判,合議庭認為施明德未照實申報部分房產(chǎn),陳、蔡已善盡查證義務(wù), 判決陳、蔡免賠。
施明德認為,廣告內(nèi)容采用不實陳述和報道,嚴重侵害他的名譽權(quán),對兩人提告求償并要求登報道歉。
陳、蔡兩人抗辯,已善盡查證義務(wù),沒有故意侵害施明德名譽的意圖,不需要負賠償責(zé)任。
刑事妨害名譽部分兩人已獲判無罪確定,民事求償部分,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施明德敗訴;施不服上訴,因發(fā)現(xiàn)除《中國時報》外,另外媒體也有相關(guān)廣告,將求償金額由一審的300萬元增加到330萬元。
合議庭認為,陳維祥和蔡清忠已盡查證義務(wù),且以施明德的身份,廣告所涉內(nèi)容可受公評,在合理適當評論范疇,昨日(27日)判決施明德敗訴,陳、蔡兩人免賠、免登報道歉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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