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5日,《燕趙都市報》報道說,前些日,有人在網上發(fā)布了“故城營東開發(fā)區(qū)玉米地發(fā)現一具裸體女尸”,“好像是先奸后殺,尸體已經發(fā)臭”的帖子,招來眾多跟帖、關注,并引發(fā)網友特別是女性網友的恐慌。這引起了河北省故城縣公安局網警的注意,當即加以核實,發(fā)現此事純屬子虛烏有。公安迅即查明,此帖乃本縣張某發(fā)布。8月22日,張某被抓,他對自己發(fā)帖一事供認不諱。依據相關法律,張某被行政拘留10日,罰款500元。
張某雖承認自己發(fā)布了虛假信息,可他說,自己只是為了增加網友的關注度,增加點擊率,才發(fā)布了這樣的帖子。獲知自己因為犯法會受到制裁,他非常后悔。但也有網友不解:編造“地震啦”之類的信息,都知道算犯罪,說出現裸體女尸,還是在網上說的,也能構成犯罪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25條是這么規(guī)定的:“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”,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”。張某散布的謠言有時間、有地點、有事實,確已引起網友的恐慌,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,按以上法條治他罪,并無不當。
至于在網絡上散布謠言,如果該謠言造成了誤導群眾、引發(fā)恐慌、擾亂秩序的效果,與他在現實生活中散布謠言,又有什么區(qū)別呢?所以這當然也是第25條規(guī)范的對象。
無獨有偶。就在4日,《證券時報》報道說,因編造虛假信息,三個網民將被罰:因炒股賠錢而心生不滿,股民張某編造了“中信證券巨虧29億”的虛假信息發(fā)布到網上;一小時后,另一條重磅謠言隨之而至:“中信證券海外投資虧損29億元,王東明(董事長)被帶走”。博主為陳某;次日下午,中信證券遭遇第三個謠言襲擊,這次則直指被中信證券收購的里昂證券,稱“里昂證券出現大規(guī)模人員離職”。受此三個虛假消息影響,中信證券股價下挫,一時搖搖欲墜。
證監(jiān)會調查后指出,三位股民的上述行為已涉嫌違反證券法第78條關于“禁止國家工作人員、傳播媒介從業(yè)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、傳播虛假信息,擾亂證券市場”的規(guī)定,證監(jiān)會將依據證券法第206條的規(guī)定作出處理。按此條規(guī)定,三人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如果查到他們持有中信證券股票或者他們和做空機構有關系,他們還有操縱市場嫌疑!皩ι嫦訕嫵删幵臁鞑ヌ摷傩畔⒆锘虿倏v證券市場罪的,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”。
網絡虛假信息,其實早已是害群之馬。它侵害的不僅是受眾——浪費時間精力、受到迷惑誤導,侵害了受害方的利益——比如中信證券,還會危害網絡這個新媒體——增加了水分降低了可信度,最終受害的,還是人類社會本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