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4月18日電 據臺灣《工商時報》報道,臺灣經濟部門今天(18日)將發(fā)布,大陸非營利經貿團體赴臺設辦事處的相關規(guī)定。據了解,設立5年以上的大陸經貿團體才能申請,該規(guī)定即日起生效。
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牽涉法規(guī)修正或新增,臺灣部分由臺經濟部門主管大陸經貿團體赴臺設立辦事處,因此新增“大陸地區(qū)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或團體或其他機關赴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”,今天起對外發(fā)布并生效。
據了解,大陸經貿團體若申請赴臺,須準備登記證書或設立相關文件、章程復印件以及赴臺設立辦事處的工作計劃書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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